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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532—92

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powder extinguishing agent

 

本标准等效采用ISO 720288“消防——干粉灭火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粉灭火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扑灭A类、B类、C类火灾的干粉灭火剂。

本标准不适用于扑灭D类(金属)火灾的干粉灭火剂。

 

2         引用标准

GB 4968  火灾分类

GB 6003  试验筛

GB 4509  针入度仪

GB 4351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84  车用汽油

GB 489  汽油

 

3         代号

BC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救B类和C类火灾的干粉灭火剂。

ABC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救A类、B类、C类火灾的干粉灭火剂。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化学组分

生产厂应公布干粉灭火剂中总含量在75%m/m)以上的组分,但对含量在10%m/m)以下的组分可以不公布。含量低于50%m/m)的组分,允许的偏差不超过公布值的±10%,含量大于50%m/m)的组分,允许的偏差不超过公布值的±5%

4.1.2 毒性

用于生产干粉的的各种原料和添加剂必须对生物无明显毒害。

4.2 主要技术要求

4.2.1 松密度

干粉灭火剂的松密度应按5.1条的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松密度测定结果与生产厂公布值的差值应在±职0.120g/mL之内。

4.2.2 粒度分布

干粉灭火剂的粒度分布应按5.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留在40μm63μm筛上的量与生产厂

公布值的差值不大于样品总量的土10%;留在125 μm筛上的量与生产厂公布值的差值不大于样品总量的土5%。

  4.2.3 斥水性

    干粉灭火剂的斥水性应按5.3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其结果应观察不到明显的吸水现象。

  4.2.4 抗结块性

    干粉灭火剂的抗结块性应按5.4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针入度应大于15 mm。

  4.2.5 耐低温性 

    干粉灭火剂的耐低温性应按5.5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全部干粉灭火剂试样落到试管有塞端的时间应小于等于5s。 

  4.2.6 电绝缘性

    干粉灭火剂的电绝缘性应按5.6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其击穿电压应不小于5 kV。

  4.2.7 喷射性能

    干粉灭火剂的喷射性能应按5.7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其喷射率应不小于85%。

  4.2.8 灭火效能

  4.2.8.1 灭A类火灾效能

    对于生产厂标明适用于扑灭 A类火灾的干粉灭火剂,应按5.8.2.1条规定的灭火试验方法进行灭火试验。三次试验二次灭火成功则为合格。

  4.2.8.2 灭B类火灾效能

    对于生产厂标明适用于扑灭 B类火灾的干粉灭火剂,应按5.8.2.2条规定的灭火试验方法进行灭火试验。三次试验二次灭火成功则为合格。

  4.2.8.3 灭C类火灾效能

    任何干粉灭火剂,若符合4.2.8.2条要求,即认为具有扑灭 C类火灾的效能。

 

  5 试验方法

 

  5.1 松密度

  5.1.1 仪器

    天平:感量0.2g;

    具塞量筒:量程250mL,分度值2.5mL;

    秒表:精度0.1s。

  5.1.2 试验步骤

  5.1.2.1 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100g,称准至0.2g,置于具塞量筒中。

  5.1.2.2 以2s一个周期的速度,上下翻转量筒10个周期。

  5.1.2.3 将具塞量筒垂直静止3min后,记录试样的体积。

  5.1.3  结果

    松密度按式(l)计算:

 

式中:Db——干粉灭火剂试样的松密度,g/mL;

     ml——干粉灭火剂试样的质量,g

     V——干粉灭火剂试样所占的体积,mL。

    取三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2 粒度分布

     5.2.1 仪器、设备

    秒表:精度0.1s;

    托盘天平:量程0—200g,感量0.2g;

    ZS—AII型震筛机:摆动次数285土10次/分,震击次数32土1次/分,震击高度2—8mm连续可调;

    套筛:直径200mm,网孔尺寸分别为125μm、63μm和40μm,一个盖和一个底盘。

  5.2.2 试验步骤

  5.2.2.1 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20g,称准至0.2g,放入125μm顶筛内,下面依次为63 μm、40μm筛和底盘,盖上顶筛。

  5.2.2.2 将套筛装在震筛机上,震动10 min。

  5.2.2.3 分别称量留在每层筛上和底盘中的干粉灭火剂质量。

  5.2.3 结果

    干粉灭火剂在每层筛和底盘中的质量百分数按式(2)计算:

 

 

  式中:X——干粉灭火剂在每层筛或底盘中质量百分数,%;

        m2——干粉灭火剂在每层筛或底盘中的质量,g;

        m3——干粉灭火剂试样的质量,g。

    取回收率大于98%的三次试验结果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5.3 斥水性

  5.3.1 仪器、试剂

    干燥器:直径240mm;

    培养皿:直径70mm;刻度移液管:0.5mL;

    氯化钠:化学纯。

  5.3.2  试验步骤

  5.3.2.1 在培养皿中放人过量的干粉灭火剂试样,用刮刀刮平表面。

  5.3.2.2 在贴近干粉表面的三个不同点各滴0.3 mL的蒸馏水。

  5.3.2.3 将培养皿放在温度为20土5℃盛有饱和氯化钠水溶液(相对湿度75%)的干燥器内lh。

  5.3.2.4 取出培养皿,逐渐倾斜,使水滴滚落。

  5.3.3 结果

    观察干粉灭火剂试样,若无明显吸水现象,水滴自由滚落、不结块,即为斥水性合格。

  5.4 抗结块性

  5.4.1 仪器、设备、试剂

    震筛机:与5.2.1相同;

    恒温恒湿系统:恒温恒湿箱或饱和氯化镣溶液的增湿系统;

    针人度仪:符合 GB4509规定,精度0.1 mm,标准针质量为50.00土0.05 g;

    电热鼓风干燥箱:控温范围0—200℃,精度士2℃;

    烧杯:100mL,直径48+20 mm,高度67士lmm;

    秒表:精度0.1s; 

    氯化铵:化学纯。

    5.4.2 试验步骤

    5.4.2.1 在三只干燥、洁净的烧杯中,装满干粉灭火剂试样。

    5.4.2.2 放在震筛机上,用夹具夹紧,震动5min。

    5.4.2.3 在温度为21土3℃,相对湿度为78%的条件下增湿24h。

    5.4.2.4 移入温度为48土3℃的干燥箱中24h。

5.4.2.5  用针入度仪测其针入度。测定时,针尖要贴近试样表面。针入点之间、针入点与杯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mm。针自由落入试样5s后记录针入深度,以毫米表示,每只烧杯测三个针入点。

5.4.3 结果

取三个烧杯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5 耐低温性

5.5.1 仪器、设备

低温试验仪:控温范围0~78℃,精度±1℃;

试管:φ20×150mm

托盘天平:量程0~200g,感量0.2g

秒表:精度0.1s

5.5.2 试验步骤

5.5.2.1 称取干粉灭火剂试样20g,称准至0.2g,放入干燥、洁净的试管内。

5.5.2.2  将试管加塞 放入-55℃的环境中1h

5.5.2.3 取出试管使其在2s内倾斜,直至倒置。用秒表记录试样全部落到有塞端的时间。

5.5.3 结果

取三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6 电绝缘性

5.6.1 仪器、设备

试验杯(见图1):试验杯有一对安装在同一轴线上的圆盘形平板电极,杯体由不吸湿的高绝缘性材料制成。圆盘形电极任何部位与试验杯的距离不小于13mm。试验杯的顶部与圆盘形电极顶部距离不小于32mm。试验杯设计应便于拆卸、清理和磨光,且能龠两个圆盘形电极间距离容易调节。

1 电绝缘杯

圆盘形平板电极由抛光的黄铜板制成,直径为25mm,厚度不小于3mm,边缘成直角,两电极板间距为2.50±0.01mm

升压变压器:由一个适当的低压电源供电,输出电压可连续升到5kV以上;

CS-50II型跌落试验台:最大跌落高度30mm,最大允许负荷50kg ,频率范围0~1.667Hz连续可调,下落加速度水于 9.3m/s2

5.6.2 试验步骤

5.6.2.1 将试验杯装满干粉灭火剂试样,放在跌落台上夹紧。

5.6.2.2 1Hz的频率,下落高度为15mm,自由落到脉部加速度范围为320~750 m/s2的固体表面上500次,使干粉灭火剂试样震实。

5.6.2.3 将试验杯安装在升压变压器上,在漏电流1mA档的状态下迅速升压直至击穿为止。

5.6.3 结果

取三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7 喷射性能

5.7.1 仪器、设备

2.25kg干粉专用喷射器(见图2):

喷射器容量:2.25kg;推进气体(CO240±4g

喷射器内长度:375mm;喷射器内径90mm

喷射管内么:10mm;喷嘴直径4.25mm

CS-50II型跌落试验台:与5.6.1相同;

电热鼓风干燥箱:控温范围0~200℃,精度±2℃;

台秤:量程0~100kg,精度0.05kg

5.7.2 试验步骤

5.7.2.1 将质量为2250×Db±10g的干粉灭火剂试样装入专用喷射器,(其中Db为试样的松密度)并将空二氧化碳贮气瓶装到喷射器的器头上,然后把器头紧固在专用喷射器上。

5.7.2.2 将喷射器固定在跌落试验台上。

5.7.2.3 0.417Hz的频率,从25.0±1.5mm高度,跌落250次。

5.7.2.4 将喷射器放在492℃干燥箱中8h

5.7.2.5 取出喷射器,立即装上已充装40±4gCO2贮气瓶,固定好喷射器器头。

5.7.2.6 充压5s 后开始喷射,直至压力消失。

5.7.2.7 称量喷射器内剩余的干粉灭火剂质量。

2

5.7.3 结果

喷射率按式(3)计算:

 

式中:B——干粉灭火剂试样的喷射率,%

m4——喷射前喷射器内干粉灭火剂试样的质量,g

m5——喷射后喷射器内干粉灭火剂试样的质量,g

取三次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8 灭火效能

5.8.1 仪器、设备和材料

秒表:精度0.1s

风速仪MF3标准干粉灭火器:符合GB4351,初始压力1.4± 0.1MPa,喷嘴直径φ4mm,喷管内径φ10mm,喷管长度320mm,筒体直径φ127.4mm,筒体容积3.8L,虹吸管内径12mm,虹吸管距筒底距离13~16mm

木材测湿仪:量程8%~25%

燃料:90#车用汽油(符合GB484)或70#汽油(符合GB489);

木材:松木或其他种木材,78根,规格38+3-1mm×38+3-1mm×651±10mm,含水率9%~13%m/m)。把木棒摆成13层,每层6根,各层纵横交错垂直堆放。每一层的响彻云霄木棒之间距离相等,形成边长与木棒长度相等的正方形,四周用钉子固定;

A类火油盘(见图3):686mm×686mm×102mm

B类火油盘(见图4):直径1484mm,高150mm,壁厚2.5mm

A类火木垛一支架(见图5)。

5.8.2 试验步骤

灭火效能试验分为A类火与B类火两种。

5.8.2.1 A类火灭火试验

a.  试验温度为0~3℃,风速不大于3m/s

b.  在油盘内倒入3.8L燃料(符合5.8.1条规定),点燃燃料,引燃木垛。当油盘内的燃料烧尽后撤出油盘。

c.  在点燃燃料的同时开始计时,当木垛燃烧至60~7.0min时,开始灭火(对其他种类木材以木材失重40%左右的预燃时间,为开始灭火的时间)。

d.  用灭火器灭火。开始时,从距离木垛不小于1.8m处喷射,以后操作者可以缩短到任何距离向木垛的前面、顶面和两侧面随意喷射。但不得从木垛的背面喷射。

3  A类火油盘

4  B类火油盘

5  A类火木垛与支架

e.  灭火后计时15min观察木垛有无复燃或阴燃现象。

5.8.2.2 B类火灭火试验

a.试验温度为0~3℃,风速不大于3m/s

b.  油盘内倒入551燃料(符合5.8.1条规定),并使油盘中各点的燃料深度不小于15mm,但不大于50mm

c.  点火、预燃60s

d.  用灭火器灭火。开始操作者与油盘的距离不得小于1.5m处喷射,以后操作者可在任何距离移动进行灭火。在灭火过程中,操作者不得接触油盘。

5.8.3 结果

5.8.3.1 A类火木垛15min不复燃(包括自燃或阴燃)即为灭火试验成功。三次试验二次灭火成功即为合格。

5.8.3.2 B类火火焰全部熄灭即为灭火试验成功。三次试验二次灭火成功即为合格。

 

6  检验规则

6.1 批、组的定义

a.  批是指一次投料于加工设备中制得的均匀产品。

b.  组是包括一批或多批(不超过25t),并且是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用相同原料和工艺生产的产品。

6.2 干粉灭火剂应由生产雨季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干粉灭火剂都符合本标准要求;每批组出厂的产品都要附有质量合格证明。

6.3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对所收到的干粉灭火剂的质量进行检验。验证其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6.4 取样

6.4.1 为了保证样品与总体的一致性,取样要有代表性。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取样。取样前应将产品混合均匀,每一项性能在检验前也应将样品混合均匀。

6.4.2 按“级”或按“批”取样,都应随机抽取不小于30kg 样品。所取的受检样品必须贮存于洁静、干燥、密封的专用容器内。

6.5 出厂检验

应按本标准中第5.1~5.6条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6.6  型式检验

应按本标准中第5章规定的全部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的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式生产时的定期检验;

d.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7 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的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章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两倍包法语中取样。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邮电部判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每个包装上都必须清晰、牢固地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标准编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合格标记、重量及适用于火灾类别的说明和简单的贮存保管要求等。

7.2 包装

干粉灭火剂应密封在塑料袋内,塑料袋外应加保护包装。

7.3 运输及贮存

干粉灭火剂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处,运输中应避免雨淋,防止受潮和包装袋破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酊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帮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玉恒、王允培、许春元、陶胜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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