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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 4715-93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代替GB4715-84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point type smoke fire detectors
4.22
火灾灵敏度试验
4.22.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试验火条件下的响应性能及确定探测器对四种规定试验火的灵敏度。
4.22.2 方法
4.22.2.1 试验的进行
将4只探测器按其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燃烧试验室(见4.22.2)的顶棚表面上,接通控制和指示设备,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对于4.22.2.2规定的每种试验火,在试验前,应使探测器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至少保持15min。并且试验室应通风换气,直至热电偶、光学密度计和离子烟浓度计分别指示出下列温度(T)、烟浓度(4.2.2.4定义的m和y
值)的初始值为止:
T=23±5℃
m<0.05dB/m;
y<0.05。
然后,按4.22.2.2规定的每种试验火的具体要求点火。点火后,试验人员应立即离开试验室,并工注意防止空气流动影响试验火。所有的门、窗或其他开口均应关闭。
试验期间应随时测量△T、m、和燃料消耗量△G等火灾参数,并将探测器动作(确认灯亮)时△T、m、y值记入表1中。
表1
探测器动作时的火灾参数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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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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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测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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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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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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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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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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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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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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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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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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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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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15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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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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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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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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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如果探测器在试验结束时不动作或试验结束后才动作,则应在备注栏内说明。
2
试验火的布置以及燃料的数量和材质应保证试验火的有效性和再现性。为此,m或y、m/y、/G0等火灾参数应满足试验结束时的规定值。如果这些火灾参数的任一数值不满足要求,则该试验火无效,须重新试验。
根据试验结果,将探测器灵敏度级别分为I、II、III三级:
I级:mI<0.5dB/m,yI<1.5,△TI<15℃;
II级:mII<1.0dB/m,yII<3.0,△TII<30℃;
III级:mIII<2.0dB/m,yIII<6.0,△TIII<60℃。
将I、II、III三级灵敏度的数值用m、y和△T为坐标轴的三维坐标系表示,则由9个不同的限定值可确定3个长方体(见图16)。
将探测器对某种试验火动作时的m、y和△T等火灾参数规定为火灾报警坐标值,这些坐标值构成该坐标系中的火灾报警点,如果4只探测器的火灾报警点都位于最小长方体内,则探测器为I级灵敏度。如果4只探测器的火灾报警点都位于中等长方体内,但不是所有的火灾报警点都落在最小长方体内,则探测器为II级灵敏度。如果4只探测器的火灾报警点都位于最大长方体内,但不是所有火灾报警点都落在中等或最小长方体内,则探测器为III级灵敏度,试验所得探测器的灵敏度级别用“√”号记载在表2相应的栏中。
如果4只探测器的火灾报警点位于最大长方体外,则该探测器不予分级,并应在表2的备注栏中记载。

火灾参数m、y、△T的三维坐标
表2
探测器灵敏度级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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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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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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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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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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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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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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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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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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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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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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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试验火SH1
4.22.2.2 试验火的组成
4.22.2.2.1
试验火SH1——木材热解阴燃火
a.
燃料:1cm×2cm×3.5cm的山毛榉木棍(含水量小于3%);
b.
布置:如图17所示,木棍呈辐射状放置于加热功率为1.4kW(额定功率),直径为220vm的加热盘上面。试验开始时,先给加热盘通电,直到加热盘的温度升到500±25℃并稳定时为止;
c.
质量:G0=150g;
d.
试验结束的判据:m=2dB/m;
e.
试验结束时火灾参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4.22.2.2.2
试验火SH2——木材热解阴燃火
a.燃料:洁净、干燥的棉绳;
a.
布置:将90根直径为3mm,长为80cm的棉绳固定在直径为10cm的金属圆环上,然后悬挂在支架上(见图18);
b.
点火部位:在棉绳下端点火,点燃后立即熄灭火焰,保持连续冒烟;
c.
质量:G0=270g±10%;
d.
试验结束的判据:m=2dB/m;
f.试验结束时火灾参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4.22.2.2.3
试验火SH3——聚氨脂塑料火
a.
燃料:比重约40kg/m3的无阻燃剂软聚氨脂泡沫塑料;
b.
布置:3块50cm×2cm×3.5cm的垫块迭在一起。底板为铝箔,其边缘向上卷起;
c.点火燃烧:在直径为5cm的盘中,装入5mL甲基化酒精;
d.点火部位:最下面垫块的一角;
e.试验结束的判据:y=6;
f.试验结束时火灾参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图18 试验火SH2
4.22.2.2.4
试验火SH4——正庚烷火
a.
燃料:正庚烷(分析纯)加3%(体积百分数)的甲笨;
b.
布置:将燃料放置于用2mm厚的钢板制成的底面积为1100cm2(33cm×33cm)、高为5cm的容器中;
c.质量:G0=650g(容差±5%);
d.点火方式:火焰或电火花;
e.
试验结束的判据:y=6;
f.试验结束时火灾参数应满足下列要求点火燃烧:在直径为5cm的盘中,装入5mL甲基化酒精;
4.22.3 要求
4只探测器均应探测出4种试验火,其灵敏度级别应在I、II、III级之中。
4.22.4 燃烧试验室格测量仪器
燃烧试验室
燃烧试验室尺寸应为长10m、宽7m、高4m。顶棚为水平平面,用耐热隔热材料制成。试验室应具有通风设备,并满足火灾试验所要求的环境条件。试验火点火前试验室内不允许有气流流动。
试验布置:
火源设在地面中心处,探测器和测量仪器应在以顶棚中心为圆心、半径为3m、圆心角600的圆弧上,见图19。
测量仪器
光学密度计应符合4.2.4.1条规定。
离子烟浓度计应符合4.2.4.2条规定。
热电偶
电子秤:测量误差为±(2g+0.01
G0),其中G0为燃料初始质量。

图19 试验布置图
5 标志
5.1 一般要求
探测器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铭牌和操作、安全等指示标志以及质量检验标志。
5.2 铭牌
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如灵敏度级别、额定工作电压等);
c.
制造厂名称及商标;
d.
出厂年、月及产品编号。
5.3 质量检验标志
a.
本标准代号及编号;
b.
检验部门名称;
c.
合格标志。
附录A
探测器试验纲要
(补充件)
A1 可拆卸探测器
可拆卸探测器试验时,用18只探测器和18只底座。探测器与底座一起进行试验。
A2 不可拆卸探测器
不可拆卸探测器试验时,用18只探测器。
A3 试验程序
将探测器按1~18顺序编号。试验时先进行方位、一致性试验。其他试验宜按表A1从上到下的程序进行。
表A1
探测器试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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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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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测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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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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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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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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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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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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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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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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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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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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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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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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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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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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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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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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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7
|
18
|
|
4.3
|
通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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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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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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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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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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