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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717-93

火灾报警控制器

                       通用技术条件           代替GB4717-84

General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fire alarm control unit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参照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GB 156  额定电压

GB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 2423.5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Ea:冲击试验方法

GB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Fc:振动(正弦)试验方法

GB 6113   电磁干扰测量仪

3 产品分类

3.1 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容量可分为:

a.  单路火灾报警控制器;

b.  多路火灾报警控制器。

3.2 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用途可分为:

a.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b.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c.  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3.3 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使用环境可分为:

a.  陆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b.  船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3.4 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结构型式可分为:

a.  台式火灾报警控制器;

b.  柜式火灾报警控制器。

3.5 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防爆性能可分为:

   a.防爆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b.非防爆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4  技术要求

4.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 GB156的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 V。

4.2  整机功能

4.2.1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4.2.1.1  能为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也可为其连接的其它部件供电。

4.2.1.2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应不能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4.2.1.3  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起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间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a.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起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的部件间连接线断线、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

    b.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或连接的其他部件间连接线的接地,出现妨碍火灾报警控制器正常工作的故障 ;

    c.火灾报管控制器与位于远处的火灾显示盘间连接线的断线、短路;

    d.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欠压;

    e.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f.备用电源与其负载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或由备用电源单独供电时其电压不足以保证火灾报警控制器正常工作;

    g.仅使用打印机作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手段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打印机连接线断线、短路。

    对于 a、b、c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对 d、e、f、g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如消除后再来故障不能启动。应有消音指示),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之前应能保持;故障期间,如非故障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2.1.4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本机检查功能(以下称自检)。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时,应切断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如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每次自检所需时间超过l 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4.2.1.5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计时装置,其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

4.2.1.6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对其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

4.2.1.7  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阈值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指示已设定的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阈值。 

4.2.1.8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操作功能应按表 l的规定划分级别:

    I级  允许每个人操作的功能

    II级  允许专门操作人员操作的功能

    III级  允许工程设计、维修人员操作的功能

1

序号

操作项目

I

II

III

1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

P

M

M

2

消除外声、光指示设备声、光信号

P

M

M

3

消除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声信号

O

M

M

4

隔离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其他部件

P

O

M

5

隔离向火灾报警受理站传输信号通路

P

O

M

6

开、关火灾报警控制器

P

M

M

7

隔离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

P

M

M

8

调整计时装置

P

M

M

9

输入或更改数据

P

O

M

注:P—禁止,O—可选择,M—本级操作人员可操作。

进入IIIII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III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进入II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II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进入II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II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III级操作功能状态。

4.2.1.9 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按其设计允许的最大容量及最长布线条件接入火灾探测器探测及部件时,不应出现信号传输上的混乱。

4.2.1.10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火灾报警控制器在下述最大负载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a.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以下称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b.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百分之二十的回路(不少于10回路,但不超过30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注:对于允许在同一回路中并行连接火灾报警控制器等部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其允许的最大并接数量的二分之一作为该回路的负载(并接短路式负载除外)。

4.2.1.11 火灾报警控制器内或由其控制进行的查询、中断、判断及数据处理等操作,对于接收火灾报警信号的延时应不超过10s。在某些情况下,为减少误报警,可对接收到的来自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延时响应,但延时时间就不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指示。

4.2.1.12 具有可隔离所连接部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有部件隔离状态光指示,并能查寻或显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

4.2.1.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备有用作控制自动消防设备或作其他用途的输出接点,其容量及参数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

4.2.1.14 采用总线传输信号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其总线上设有隔离器,当某一隔离器动作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部件的部位号。

4.2.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2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2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高温试验

温度

40

不通电状态14h

正常监视状态2h

持续时间

16h

低温试验

温度

0

不通电状态14h

正常监视状态2h

持续时间

16h

恒定湿热试验

相对湿度

92%

正常监视状态

温度

40

持续时间

96h

低温贮存试验

温度

-40

不通电状态

持续时间

4h

 

3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振动(正弦)试验

频率循环范围

10~150~10Hz

不通电状态

驱动振幅(单振幅)

0.19mm

扫频速率

1 倍频程/min

共振点上保持时间

10min

共振点上驱动振幅(单振幅)

0.19mm

振动方向

XYZ

冲击试验

加速度(g

10020m

不通电状态

脉冲持续时间

11ms

冲击次数

6个面,共18

波形

半正弦波

碰撞试验

碰撞能量

0.5±0.04J

正常监视状态

碰撞次数

每个易损点3

注:m为试样质量。

4.2.4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4中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4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