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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61——93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

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灭火系统的驱动及控制装置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中安装的固定灭火系统中驱动、控制装置。其他环境中安装的有特殊性能的该类装置,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参照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GB 795 卤代烷灭火系统容器阀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998 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驱动装置

能直接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的释放部件使系统投入灭火动作的执行机构。

3.2 控制装置

能对火灾电信号进行处理,按需要做出判断,并对驱动装置下达动作指令的机构。

3.3 合体式控制装置

   将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控制功能组合在一个箱体内的控制机构。

3.4 分体式控制装置

   将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控制功能分别安装在两个箱体内的控制机构。

3.5 释放部件

   专指在固定灭火系统及其联动机构中,当执行灭火任务时,必须反向或反状态动作的关键部件。

   如:盛装灭火药剂的容器阀、雨淋阀、洒水喷头;联动机构中的进/排风扇,防火门窗等部件统称释放部件。

4分类

4.1 驱动装置分类

a、  电磁型驱动装置;

b、  气动型驱动装置;

c、  液压型驱动装置;

d、  机械型驱动装置。

4.2 控制装置分类

4.2.1 按控制区域数目分类:

a.单区控制装置;

    b.多区控制装置。

4.2.2  按安装方式分类:

    a.台式控制装置;

    b.壁挂式控制装置;

    c.柜式控制装置。

4.2.3  按结构分类:

    a.合体控制装置;

    b.分体控制装置。

 

  5  驱动装置的技术要求

 

  5.1  电磁型驱动装置

  5.1.1  电磁型驱动装置的有效作用力,不应低于正常工作状态时最大负载下所需操作力的两倍。

  5.1.2  电磁型驱动装置的额定工作电压宜采用直流24 V。

  5.1.3  电磁型驱动装置在额定电压的土15%条件下应能正常动作,并符合5.1.1之要求。

  5.1.4  电磁型驱动装置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耐压要求,应根据额定电压耐受频率为50 Hz,电压有效值为1500 V(当额定电压超过50 V时)或500 V(当额定电压不超过50 V时)的交流电历时 1min  的耐压试验,且不得出现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和击穿现象。

  5.1.5  电磁型驱动装置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大于2O MΩ。

  5.1. 6  电磁型驱动装置在最大负载状态下工作时,连续动作次数应符合表 l之规定,且动作应灵活准确,除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易损件之损坏外,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上的损坏。

1

试验条件

试验次数

  

20±5℃

100

额定电压下进行试验

最高工作温度

10

在额定电压±15%下各进行5次

最低工作温度

10

 

  5.2  气动与液压型驱动装置

  5.2.1  气动或液压型驱动装置输出的作用力,在最低工作温度下,不座小于最大负载条件下系统操作力的两倍。

  5.2.2  气动或液压型驱动装置,不得有泄漏,并应设有指示精度不低于4%的压力显示装置(以CO2为动力介质时应设有质量检测装置)。

  5.2.3  驱动装置在最大负载条件下,在20土5℃工作温度下,应连续动作100次;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下,各连接动作10次。每次次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上的损坏。

5.2.4  采用双气源(液源)的驱动装置,每个气源(液源)均应符合5.2.1、5.2.2、5.2.3的要求,当任一气源(液源)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该装置的正常工作。

5.3  引爆型驱动装置

5.3.1  在引爆部件使用有效期的最后三个月,驱动装置输出动力不应小于装置操作力的三倍。

5.3.2  引爆型驱动装置应连续动作100次,除易损部件外,其余部件不得损坏或变形。 

5.3.3  双引爆型:驱动装置,每个引爆部件均应满足5.3.1—5.3.3的要求。且一个引爆部件失效时,另一个引爆部件应能使驱动装置正确动作。

5.3.4  引爆型驱动装置,当去除引爆部件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芯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一个引爆部件应能使驱动装置正确动作。

5.3.4  引爆型驱动装置,当去除引爆部件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芯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低20MΩ。

5.3.5  引爆部件在经过90 d的时效试验后,其输出动力应能满足5.3.1的要求,与未经时效试验对照组的部件比较,其平均输出动力差不应超过±10%

5.4  机械型驱动装置

5.4.1 机械型驱动装置提供的驱动力,不得低于动作所需操作力的两倍。

5.4.2 手动操作时,操作力及行程应满足表2的规定。

2

手动方式

最大操作力N

最大行程mm

按动按钮

10

指拉

50

300

手拉

150

300

5.4.3 当机械型驱动装置以下落重物提供驱动力时,重物在下落行程中应为自由下落,不应受到阻挡,该行程的长度应当超过启动系统时所必需的距离,且该行程不得小于25mm

5.4.4 机械型驱动装置应连续动作100次,在最高及最低工作温度下各动作10次,不得出现任何故障,除易损件外不得出现结构上的损坏。

6 控制装置技术要求

6.1 控制装置的火灾报警功能应满足GB 4717中有关要求。

6.2 具有自动启动灭火系统功能的控制装置,必须具有自动、手动转换功能,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消防设备必须有效。

6.3 控制装置应具有反映灭火剂喷洒情况的反馈信号显示功能。

6.4 用于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有延时释放功能,延时时间为10~30s可调。

6.5 控制装置至少应提供二对控制外部消防设备的触点。

6.6 控制器的供电应采用互相独立的主、备两种电源,并可自动切换供电。当采用蓄电池组做为备用电源时,其容量应满足在监视状态下,连续工作24h的用电量,且在24h内,应保证至少一个区域发生火灾时系统能可靠的动作。主、备电源均应有工作指示。

6.7 主电源应在电网供电电压为AC 220V±10  15%50Hz的条件下能正常工作。

6.8 对于多区控制装置,主电源的最低容量由表3规定。

3

控制区域

启动灭火装置最低区数

单区、双区控制装置

1

3~5区控制装置

2

6区以上

3

6.9 控制装置应具备对其主要连接部件(如火灾探测器、驱动部件、反馈部件等)连线通断状态的手动或自动检测电路,一旦这些连线发生断路时,应能手动发现或自动报出故障信号。

6.10 在控制装置上设置“紧急启动”按键时,该键时应有避免人员误触及的保护措施;设置“紧急中断”按键时应放在易操作的部位。

6.11 控制装置的电源插头及其他有绝缘要求的输出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上述部件还应承受表4交流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试件不得出现击穿、表面飞弧、扫掠放电及电晕现象。

4

额定电压

交流试验电压(有效值)

时间

50V

500V

1min

>50V

1500V

1min

6.12 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应能耐受表5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第7章有关试验要求。

5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高温试验

温度

40

正常监视状态

持续时间

16h

低温试验

温度

0

正常监视状态

持续时间

16h

恒定温试验

相对湿度

92±3%

正常监视状态

温度

40

持续时间

24h

高温贮存

温度

60

正常监视状态

持续时间

4h

低温贮存

温度

-40

正常监视状态

持续时间

4h

 

6.13 控制装置应能耐受表6中所规定的机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第7章的有关试验要求。

6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振动(正弦)试验

频率循环范围

5~60~5Hz

非工作状态

振幅(单振幅)

0.19mm

扫频速率

1倍频程/

共振点上保持时间

10min

共振点振幅

0.19mm

振动方向

XYZ

冲击试验

加速度

30g

非工作状态

脉冲持续时间

11ms

冲击次数

6个面各3

波形

半正弦波

6.14  控制装置应能耐受表7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性能应满足第7章的有关要求。

7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静电放电试验

放电电压

8000V

正常监视状态

放电次数

10

电瞬变脉冲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