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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安全行业标准

GA  109—1995

电 梯 层 门 耐 火 试 验 方 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的试验设备、试验条件、试验要求、试验程序和耐火时间判定条件等项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候梯一侧受火的电梯层门的耐火试验。

2 引用标准

  GB 7633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3 试验设备

3.1 耐火试验炉

   电梯层门的耐火试验是由耐火试验炉来完成的。电梯层门受火一侧应符合本标准4.1条和4.2条所规定的升温条件和压力条年,并能满足试件的安装测试及观察试验过程的要求。

3.2 炉内温度测试装置

   炉内温度测试装置应满足GB 76331.2条的规定。

3.3 炉内压力的测试装置

   炉内压力测试装置应满足GB 76331.4条的规定。

3.4 试件背火面辐射强度的测试装置

   测量试件背火面辐射强度的辐射仪,应具有瞄准和接收系统,能进行数值的打印,并能绘制时间与辐射强度的关系曲线。辐射仪位置和视角的选择要保证可以测量电梯层门发出的全部辐射热通量。

3.5 缝隙测量仪

   有两种类型的缝隙测量仪可以用来测量电梯层门的缝隙量,如图1所示,缝隙测量仪由不锈钢组成,并配以绝缘手柄,测量仪的测量精度为±0.5mm

3.6 试验设备的精确度

   各试验装置应满足以下精度:

1  缝隙测量仪

温度:炉内  ±15℃;

其他   ±10℃;

压力: ±2Pa;

时间: ±10s

 

4 试验条件

4.1 升温条件

4.1.1 升温形式

   应采用明火加热,使电梯层门受到与实际火灾相似的火焰作用。

4.1.2 升温曲线

   试验时,炉内温度随时间而变化,并受下列函数关系控制:

  T=345log10(8t+1)+20      1

式中:T—升温到t时炉内的平均温度,℃;

t—试验所经历时间,min

表示以上函数的曲线如图2所示。

4.1.3 误差

   炉内温度上升允许的平均偏差值由式(2)确定:

2  时间温度标准曲线

 

 

式中:d—平均偏差值;

A—炉内平均温度对时间函数的积分值;

As—时间-温度标准曲线对时间函数的积分值。

平均偏差允许值应满足以下规定:

时间t,min

a、  0t10时,15%

b、  10<t30时,[15-0.5(t-10)]%

c、  30<t60时,[5-0.083(t-30)]%

d、  t>60时,2.5%

   对时间函数的积分方法是:对a,间隔时间不超过1min;对b,间隔时间不超过2min;对cd,间隔时间不超过5min;计算从时间为零开始。

   当试验进行到10min以后,任何一个测温点测得的炉内温度与相应时间的标准温度之差不得大于±100℃。

4.2 压力条件

   在试验炉的整个高度上存在一个线性压力。随着炉内温度的变化,炉内每一点的压力梯度会有轻微的变化,但每米高度上压力递增的平均值应保持为8Pa。通过控制压缩空气的供给量和试验炉开口面积的大小和开口位置的高低,可以对试验炉中性压力面的位置进行调节。

   炉内压力值应保持为一额定平均值,它忽略掉产生涡流时压力的骤增和骤减。炉内压力的平均值应随时监测和控制。

   对于电梯层门来说,试验炉内中性压力面应建立在试验试件室内地平面以上500mm高的位置上,如图3所示。对于高度大于3m的试件,其顶点压力值不应大于20Pa,并且中性压力面的位置应适当地调节。

4.3 受火条件

   试件为候梯一侧受火。

3  电梯层门的安装与测压点的布置

d-门开口净宽;h-门开口净高;H-砖墙开口高度

5 试件要求

5.1 尺寸

  试件尺寸和实际使用的尺寸相同。

  如果电梯层门的实际尺寸大于试验炉的尺寸,试件的尺寸应是与试验炉尽可能相适应的最大尺寸。

5.2 数量

   试件数量为一个。

5.3 构造

   试件所用材料、制作、装修应符合电梯层门在实际使用中的情况。试件应包括:一个或多个门扇,框架及主结构附件,门扇悬挂机构,关门机构,开锁装置或操纵件(门闸、门把手等)及在正常使用下的最大电器布线。

5.4 安装

   试件的安装应能反映出实际使用情况,并能满足有关电梯层门的安装要求。

   电梯层门应安装在实际使用的同类墙体上进行试验,可选用混凝土墙或砖墙,其厚度不小于20mm

5.5 养护

试验时,试件安装在墙体上,墙体的强度和湿度应和实际使用状态相接近,如系砖墙应试验前不小于两周的时间内砌筑完成,如系混凝土墙,则应在试验前四周的时间内浇筑完成,并对其时行养护和干燥处理。

 

6  试验程序

 在试验开始前5min内,检查所有热电偶记录下来的初始温度,应保证这些数据的一致性,同时把这些数据记录厂来。试件的初始变形情况也应记录下来。

试验时,应使试件候梯一侧受火,试验开始前,炉内温度应小于50℃。根据标准升温曲线的要求,在试验程序开始运行的那一时刻即为试验开始,同时所有用来测量和观察的仪表开始工作。

试验应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7章有关规定进行测量、观察和记录。试验时,试件如出现了本标准第8章任一条规定的判定条件时,试验即应终止。或者,没有出现本标准第8章规定购判定条件,但已达到预定时间时,试验也可结束。

 

7   测量与观察

 

7.1  炉内温度的测量

    炉内温度的测量装置应满足本标准第3.2条的规定,炉内应均匀分布、5一8个热电偶,每个热电偶的测量点距试件受火面的距离为100 mm,炉内各点温度与平均温度应不超过 l min记录一次,平均温度应随时间自动显示在显示屏上。

7.2  炉内压力测量

    炉内压力的测量装置应满足本标准第3.3条的规定。炉内压力至少应在三个测压点上进行测量,此三点的分布如图3所示。炉内压力必须加以控制,使其满足本标准第4.2条所规定的压力值。

7.3  试件背火面温度测量

    试件背火面温度的测量按 GB7633第6.3条的规定进行。

    注:对无隔热层的电梯层门不测试件背火面温度。

7.4  试件背火面辐射强度的测量

    试件背火面辐射强度的测量按 GB7633第6.4条的规定进行。

7.5  试件完整性测量

7.5.1  棉垫试验

    棉垫试验按(;B7633第6.5条的规定进行。

    注:对无隔热层的电梯层门,不进行棉垫试验。

7.5.2  缝隙测量

    试验时,对试件表面所出现的开口和裂缝,应每隔——段时间,用本标准所规定的隙缝测量仪测量一次。时间间隔的长短由试件的损坏速度来决定。测量时,应依次使用两种缝隙测量仪。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记录下时间及开口或裂缝的位置。

    a.直径为6 mm的缝隙测量仪能从开口或裂缝处通过试件深入到炉内,且可沿着开口或裂缝移动150 mm的距离。

    h.直径为2; mm的缝隙测量仪能从开口或裂缝处通过试件深入到炉内。。

7.5.3  火焰

试件背火面如有火焰出现并持续燃烧10 s以上,应记录火焰出现的时间及火焰的位置。

7.6  其他观察事项

在试验的过程中应记录试件的变形情况,有烟散发出来的情况也应记录下来。

试验结束后,应对试件的金属表面施加一个300 N的力,此力垂直于外露表面,并均匀地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表面上,然后观察并测量电梯层门的损坏程度。

 

8  耐火时间判定条件

如发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则表明试件已达到了耐火时间:

8.1 丧失完整性

8.1.1 试件背火面出现火焰,并持续燃烧10s10s以上。

8.1.2 按本标准7.5.1条进行棉垫试验,棉垫被点燃。

8.1.3 按本标准7.5.2条,对试件的缝隙量进行测量,试件背火面开口或裂缝的长度达到了本标准第7.5.2ab的规定。

8.2 丧失隔热性

8.2.1 距试件背火面1m处,辐射热通量值达到1.0W/cm2

8.2.2 试件背火面平均温度超过初始温度140℃以上。

8.2.3 试件背火面最高温度超过初始温度180℃以上。

8.3 损坏

   试验结束后,试件已不能保持机械锁紧状态金属表面任间一点不能承受本标准第7.6条所规定的力。

9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委托单位名称;

b、  生产厂名称;

c、  试验日期;

d、  试件构造、所用材料的技术数据;

e、  温度、变形、辐射强度的数据及说明;

f、   试验结果;

g、  检验单位盖章;

h、  责任检验员盖章、检验部主任签字及中心主任批准。

 

 

 

 

    A

天篷试验(补充件)

 

A1 试验设备

   天篷的形状和尺寸如图A1所示。它设置在试件的背火面。该天篷采用钢框架结构,并在其顶面和随情况的侧面的框格内镶嵌20mm厚的石棉隔热板,其密度约为600kg/m3

   天篷支承在安装试件的墙壁上,天篷与墙壁之间的全部缝隙应密封。采用6个直径不超过1mm的金属丝组成的热电偶测其天篷温度,热电偶的位置如图A2所示。

   在热电偶穿过天篷的地方应使用直径不超过8mm的瓷管,热电偶的热端应位于天篷底面下方25mm处,瓷管伸出天篷底面之下的距离不超过10mm,瓷管孔应在一根与天篷平面垂直的轴线上。

 

A2 天篷试验的温度测量

   天篷下的气体温度是由6个热电偶来测量的,电偶的位置如图A1、图A2所示,构造如图A3所示。

A1  天篷的形状及安装示意图

d—层门口净宽,h—层门开口净高;H—砖墙开口高度;

○—静压探测管位置;×—热电偶位置

 

A2  天篷上的热电偶的位置

A3  天篷上热电偶的构造

 

 

A3 观察与测量

   天篷上各点的温度和平均不超过5min记录一次,试验结束时,天篷上各点的温度和平均温度应在试验报告中给予记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消防协会共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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