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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档案馆的防火

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收藏和流通图书资料,供读者学习、参考、研究的文化机构;档案馆是搜集、整理、保存、鉴定和提供重要档案资料的机要部门。它们所包含的内容都具有很高的文化艺术价值,因此必须加强对它们的防护措施。

    一.火灾危险性

    1.图书馆、档案馆贮存的大量图书、报纸、杂志、档案、胶片等都是可燃物,而书架、档案架、柜、箱等多为木制品,室内装饰又多为可燃材料,火灾危险性较大。

    2.电器安装使用不当是图书馆、档案馆的主要火灾原因。如大功率灯泡碘钨灯烤着附近的布帘、纸张引起燃烧;电气线路绝缘损坏出现短路起火等。

    3.工作人员以及前来查阅、索取资料的人吸烟、乱扔烟头或携带进危险品引发火灾。

    二.防火措施

    1.建筑的耐火等级应采用一、二级。每座书库的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加以限制。图书馆、档案馆的阅览室不宜设在高层,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应设在四层以下;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在三层以下。

    2.图书馆、档案馆内的复印、装订、照相、录放音像等部门不能与书库、档案库、阅览室布置在同一层内,若必须在同一层,应采取分隔措施。硝酸纤维底片资料不得储存在书库、档案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危险品库存放。书库、档案库是重点部位,与其他房间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4小时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其内部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小时,书库、档案库与其他直接相通的门做成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门,用于发书和发档案材料的门、窗应为耐火极限高于O.75 小时的防火门、窗。

    3.重要书库、档案库的书架、资料架、档案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成。两个书架之间的通道宽度应大于O.8米。主干线通道大于1~1.2米,贴墙通道可为O.5~O.6米。书库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

    4.电气设备要求:除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规定,电气线路全部采用加金属套管保护的铜芯线外,还须注意:书库、档案库内宜采用距离可燃物5O厘米以上的吸顶白炽灯泡照明,灯座位于走道上方;采用荧光灯时,为严防镇流器过热起火,不能把灯架直接固定在可燃构件上;严禁用碘钨灯照明以及在库房内使用各种家用电器、设置配电盘;人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5.严禁在书库、档案库、阅览室、目录检索室等处吸烟。

    6.图书馆、档案馆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装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大型图书馆、档案馆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重要的书库、档案库还应安装相适应的自动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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