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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
范围的通知
【法规分类】公安
【颁布部门】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
【颁布日期】19890717
【实施日期】19890717
【正 文】国森防〔1989〕13号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 公安部 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公安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现对森林消防监督
职责范围作如下划分:
一、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的森林防火工作,不论是国有、集体或个体的,统由当地森林
防火指挥部负责,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园林的消防工作,由当地公安
机关实施监督。
二、市区外寺庙、宾馆、饭店、仓库等建筑物及其周围三十米内的林木的消防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
监督。
三、林区内林业城镇和职工聚居点的消防工作,除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由当地林业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外
,其他仍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研究协商,明确职责范
围,做好交接工作。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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