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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厂房
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3.2.1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表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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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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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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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允许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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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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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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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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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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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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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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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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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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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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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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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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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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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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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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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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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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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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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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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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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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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二级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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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不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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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80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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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40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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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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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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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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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三级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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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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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4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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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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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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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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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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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三级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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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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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500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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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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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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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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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人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3.2.2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3.2.3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m^2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4条 使用或生产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m^2,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5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3.2.6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防火电力有关设计规范执行。
第3.2.7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3.2.9条 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3.2.10条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时的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15m^。
第3.2.11条总储量不大于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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