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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仓库

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4.2.1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2.1的要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4.2.1

储存物品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库房

多层库房

高层库房

库防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每座库房

防火墙间

每座

库房

防火

墙间

每座

库房

防火

墙间

防火墙间

34

1256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134

一、  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256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500

1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700

150

2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1000

3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1500

1500

500

4800

1200

5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2000

700

6000

1500

1000

   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按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媒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民,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一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⑤媒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4.2.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冷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3条 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第4.2.4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不宜超过三层。

  第4.2.5条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第4.2.6条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执行。

  第4.2.7条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高层库房应来用封闭楼梯间。

  第4.2.8条 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

  第4.2.9条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多层库房外,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宜设在库房外;当必须设在库房内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井筒内,井筒壁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4.2.10条 库房、筒仓的室外兼用的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度,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第4.2.11条 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库房应设有符合本规范第3.5.6条要求的消防电梯。

  注:设在库房连廊、冷库川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前室。

  第4.2.12条 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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