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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仓库

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6.1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以及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单独设置。储罐区宜设置高度为lm的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4.6.2

总容积(m2

 

防火间距(m)

 

   

<10

11~30

31~200

201~1000

1001~2500

2501~5000

1

10

50

100

400

1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甲类物品仓库,易燃材料堆场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35

 

30

25

20

40

 

35

30

25

50

 

45

35

30

60

 

55

45

40

70

 

65

55

50

80

 

75

65

60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5

20

18

20

25

20

25

30

25

30

40

30

40

50

40

50

60

 

 

 

 

 

 

 

 

 

注:①容积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罐量超过5000m^3的罐区。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

  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第4.6.2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6.2的规定。

  第4.6.3条 位于居民区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其储罐与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上述储罐的单罐容积超过10m^3或总容积超过30m^3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执行。

  第4.6.4条 总容积不超过10m^2的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如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

  当上述储罐设置在露天时有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执行。

 第4.6.5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注:总容积不超过3000m^3,且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可采用双排布置。

  第4.6.6条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气瓶库,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液化石油气气瓶库的总储量不超过1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管理室除外),不应小于10m;超过10m^3时,不应小于15m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应小于25m

  第4.6.7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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