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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5.2.1

  

防火     耐火等级

   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注: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④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⑤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5.2.2条 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执行。

  注: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卷帘;

  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5.2.3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3.1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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