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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者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设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表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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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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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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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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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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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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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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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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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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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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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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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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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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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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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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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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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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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长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样,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第5.3.2条 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不超过6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第5.3.3条 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第5.3.4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入数超过2000时,其超过2000人时,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第5.3.5条 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注:设计时,规模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模较大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第5.3.6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面积不超过500m^2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于1m/100人计算确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其他部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
设置应耐火级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第5.3.6A条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5.3.7条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在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①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来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人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第5.3.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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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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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门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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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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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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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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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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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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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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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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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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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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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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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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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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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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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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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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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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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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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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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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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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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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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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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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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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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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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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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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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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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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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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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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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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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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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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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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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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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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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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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m。
楼梯间的底层处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可将对外出口布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第5.3.9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0m,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但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cm时,可增至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减半。
第5.3.10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的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疏散宽度指标 表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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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厅座位数(个)
宽度指标
(米/百人)
耐火等级
疏散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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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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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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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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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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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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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坡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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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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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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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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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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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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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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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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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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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的疏散门.
第5.3.11条 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观众厅的疏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的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疏散宽度指标 表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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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厅座位数(个)
宽度指标
(米/百人)
耐火等级
疏散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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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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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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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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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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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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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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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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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坡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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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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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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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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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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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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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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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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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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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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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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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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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
第5.3.12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底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表5.3.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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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指标
耐火等级
(米/百人)
疏散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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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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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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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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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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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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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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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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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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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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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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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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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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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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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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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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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②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③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④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1人/m2
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2
计算。
第5.3.13条 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0m。
第5.3.14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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