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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墙

   第7.1.1条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4c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个于50cm

  当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层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必高出屋面。

  第7.1.2条 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第7.1.3条 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40c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m

  第7.1.4条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第7.1.5条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第7.l.6条 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层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第二节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第7.2.1条 单元式住宅的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第7.2.2条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非燃烧体。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7.2.3条 医院中的手术室,歌舞娱乐游艺场所,附设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第7.2.4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

  一、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二、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三、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四、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五、建筑内的厨房。

 第7.2.5条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第7.2.6条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品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7.2.7条 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烧体。

  第7.2.8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粱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设施。

  第7.2.9条 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7.2.10条 冷库采用稻壳、泡沫塑料等可燃烧材料作墙体内的隔热层时,宜采用非燃烧隔热材料做水平防火带。防火带宜设置在每层楼板水平处。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保温层宜用非燃烧体墙分隔开。

7.2.11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设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和0.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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