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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第三节 空外消防给水管道、空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8.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8.3.2条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三、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四、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l5Ls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65mm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8.3.3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8.3.4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5条的规定确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应按一小时计算。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赵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可减为4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六、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七、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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