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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第七节
灭火设备
第8.7.1条 下列部位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一、等于或大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等于或大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服装、针织高层厂房;面积超过1500m^2的木器厂房;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二、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600m^2的火柴库房;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可燃物品的地下库房;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和高层库房(冷库、高层卷烟成品库房除外);省级以上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书库。
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贵宾室;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间、运动员休息室。
四、省级邮政楼的邮袋库。
五、每后面积超过3000m^2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m^2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
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台的客房。
七、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
八、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建筑。
第8.7.1A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8.7.1B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
;
三、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第8.7.2条 下列部位应设水幕设备:
一、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二、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
三、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第8.7.3条 下列部位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一、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超过100m^2的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二、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库房;
三、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四、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五、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电影摄影棚;
六、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第8.7.4条 下列部位应设水喷雾灭火系统:
一、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90MVA及以上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缺水或严寒地区应采取其他固定灭火装置);
注:1当设置在缺水或严寒地区时,应采用其他灭火系统;
2 当设置地室(洞)内时,亦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二、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第8.7.5条
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一、 省级或超大型过100万人口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二、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门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三、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四、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五、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
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六、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五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第8.7.5A条下列部位应设置二氧休碳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
一、
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二、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三、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四、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五、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m2
的音、像制品库房;
第8.7.6条 下列部位宜设蒸汽灭火系统:
一、使用蒸汽的甲、乙类厂房和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本身自燃点的丙类液体厂房;
二、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房;
三、火柴厂的火柴生产联合机部位。
四、有条件并适用蒸气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
第8.7.7条
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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