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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第八节 消防水泵房 

  第8.8.1条 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第8.8.2条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第8.8.3条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注: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第8.8.4条 固定消防水泵应没有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泵。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备用泵:

    一、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的工厂、仓库;

    二、七层至九层的单元式住宅。

  第8.8.5条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泵站或泵房,应设备用动力,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第8.8.6条 消防水泵房宜有与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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