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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  筑

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

    第4.3.1条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吊顶材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宜小于0.25小时。
    第4.3.2条 洁净厂房内一般的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可按附录三进行分类。
    第4.3.3条 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采用单层厂房,其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应为3000平方米,多层厂房应为2000平方米。
    第4.3.4条 甲、乙类生产或设置在甲、乙类生产环境中的装配式洁净室,其顶棚和壁板(包括内部填充物)应为非燃烧体。
    第4.3.5条 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封闭到顶。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小时。穿过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第4.3.6条 技术竖井井壁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小时;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第4.3.7条 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者,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
    二、丙、丁、戊类生产厂房,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者。安全出口应分散均匀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得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
    第4.3.8条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和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疏散门不得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第4.3.9条 当洁净厂房同层外墙上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其洞口间距大于80米时,则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毫米,高度不应小于1800毫
米,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附设阳台,并从二层起向上设爬梯。

    注:①专用消防口是消防人员为灭火而进入建筑物的专用入口,平时封闭,使用时由消防人员从室外打开。
        ②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宽度小于750毫米,高度小于1800毫米或装有铁栅栏的窗,均不得作为火灾发生时能供消防人员进入的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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