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 一般规定
5.1.1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5.1.2 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战时应按防护单元分别设置独立系统。
5.1.3 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战时采取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及第4.8节中的有关规定。
5.1.4 所有设备及材料的选用均应满足防火、防潮及卫生要求,且便于安装和维修。
5.1.5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表5.1.5采用。

5.1.6 防空地下室平时人员新风量的确定,通风时不应小于30(立方米/(P·h)),空调时宜按表5.1.6采用。
5.1.7 防空地下室战时清洁通风的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1.7采用。
5.1.8 防空地下室平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1.8采用。
5.1.9 防空地下室平时排风房间的换气次数,宜按表5.1.9采用。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