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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规范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
7.1.2 电气设计除应满足战时用电需要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7.2
电源
7.2.1 防空地下室的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的重要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7.2.2 防空地下室平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地面同类建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1 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指挥、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用电设备;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7.2.3.2 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影响指挥、通信、警报和防空专业队的正常工作;中断供电将影响人员生存环境。
7.2.3.3 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各项负荷。
7.2.4 防空地下室常用设备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按表7.2.4确定。
7.2.5 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7.2.6 各类防空地下室均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平战结合的工程应满足平时电力负荷等级的需要。其供电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战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当引接两路电力系统电源时,两路电源宜同时工作,任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和部分二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等)的用电需要。

7.2.7 当电力系统电源不能满足平时使用的一、二级负荷供电要求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作自备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宜按战时区域内部电源设置。地面建筑所设置的自备柴油发电机组,宜设置在防护区内。
7.2.8 战时电力负荷除使用电力系统电源外,医疗救护工程应设置附属于该工程的区域内部电源。
7.2.9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7.2.9.1 防空地下室应单独设置配电屏(箱);
7.2.9.2 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应分列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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