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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
3.3 主体设计
3.3.1 专业队掩蔽所和人员掩蔽所的面积标准和室内净高应按表3.3.1采用。其它工程的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4m。
3.3.2 专业队掩蔽所、人员掩蔽所和配套工程应按表3.3.2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3.3.3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当墙上开设连通口时,应在门洞的一侧设置抗爆挡墙(图3.3.3)。抗爆挡墙的材料和厚度应与抗爆隔墙一致。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砌筑。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3.3.3.1 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
3.3.3.2 采用砖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370mm,并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3Ф6通长的钢筋,且应与钢筋混凝土墙(柱)拉结。

3.3.4 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当墙上开设门洞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防护密闭门。若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护等级不同,高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低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高抗力的防护单元一侧(图3.3.4)。

3.3.5 防护单元内不应设置伸缩缝或沉降缝。当在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置伸缩缝或沉降缝,且需开设门洞时,应在两防护密闭隔墙上分别设置防护密闭门(图3.3.5)。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距离应满足门扇的开启要求。若两防护单元的防护等级不同时,高抗力防护密闭门应设在高抗力防护单元一侧,低抗力防护密闭门应设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

3.3.6 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注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3.3.7 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当上部建筑采用砖混结构时,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面。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3.3.7.1 6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m。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各项防护要求。
3.3.7.2 5级防空地下室,当地应具有取土条件;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m;并应在临战时覆土(图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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