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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房和仓库

3.1 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按表3.1.1的规定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共5类。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A。

表3.1.1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厂房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1
闪点低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
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
闪点等于或大于28℃,但低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等于或大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丙类液体雾滴
1
闪点等于或大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1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 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
  2 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和烟气蔓延。
 3.1.3 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时,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仍可按丁、戊类划分。
 3.1.4 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1.5 仓库的火灾危险性,根据仓库内储存物品的性质,按表3.1.5的规定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共5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B。

表3.1.5 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类别
项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
闪点低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
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
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
闪点等于或大于28℃,但低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等于或大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
闪点等于或大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1
难燃烧物品
1
不燃烧物品

 3.1.6 同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7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以及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仓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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