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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和仓库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共4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厂房和仓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举例见附录C。
表3.2.1
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3.2.2
单层及二层厂房和单层仓库的梁以及支承单层的柱的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但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
3.2.3
单层、多层厂房或仓库内全部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柱、梁、承重墙、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及非承重墙的耐火极限可按低一级的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
3.2.4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但可燃物较多的场所除外。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可以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上人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5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吊顶,如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但在遇高温或火焰时能在设计疏散时间内保持其完整性。
3.2.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非承重外墙和房间隔墙,以及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0.25h。
3.2.7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厂房(仓库)(甲、乙类物品仓库和高层仓库除外),当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0h。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单层、2层甲、乙、丙类厂房和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其非承重外墙可采用的B1级复合板材构筑,但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注: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要求。
3.2.8
甲、乙类厂(库)房,丙类物品仓库,当采用金属结构作承重构件时,其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措施保护,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以及用金属结构作承重构件的丁、戊类厂(库)房,其耐火等级可按二级确定;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其耐火等级应按三级确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可以烧到的梁、柱等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等其他防火隔热措施保护,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要求。
3.2.9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单层、2层甲、乙、丙类厂房,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可采用B1级轻质复合板材构筑,但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2.10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要求。
3.2.11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仓库和甲、乙类厂房,防火分区间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要求提高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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