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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和仓库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物品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
甲类物品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甲类物品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如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可减为12.0m。
3.5.2
甲类物品仓库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
3.5.3
甲类物品仓库与铁路、道路等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3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3规定的限制。
表3.5.3
甲类物品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铁路、道路与其他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3.5.4 乙类(乙类第6项物品除外)物品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3.5.5
乙、丙、丁、戊类物品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5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高层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3.4.9条或第3.4.10条执行。
表3.5.5
乙、丙、丁、戊类物品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戊类物品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外墙和屋顶采用仅表面材料为不燃材料的轻质复合板材构筑的丁、戊类多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2.0m。
3.5.6 乙类第6项物品仓库、丙、丁、戊类物品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5.5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物品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3.5.7
屋顶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3.2.1中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3.5.8
两座仓库(甲类物品仓库除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1条一座仓库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5.9
粮食立筒仓、浅圆仓、土圆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粮食立筒仓、浅圆仓、土圆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9-1的规定。
2
立筒仓、浅圆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9-2的规定。
表3.5.9-1
粮食立筒仓、浅圆仓、土圆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3.5.9-2
立筒仓、浅圆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立筒仓每组总储量不应大于100
000t;浅圆仓每组总储量不应大于150 000t,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
000t。
3.5.10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除不宜小于5.0m外,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还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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