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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房和仓库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2
采用半敞开式的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当敞开面积小于所需泄压面积时,其长径比不应大于3。但下述情况的建筑物除外:
1 长径比大于3,但泄压面积均匀分布在侧面,且一个侧面的泄压面积A侧满足A侧/V2/3≥0.8(V为建筑物的容积);
2 长径比大于3小于5,且两个端面各有80%的面积作为泄压面积。
注:长径比为建筑物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最长的尺寸与其水力学当量直径之比。水力学当量直径为建筑物的4.0倍横截面积与该横截面的周长之比。
3.6.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但公共走道(道路)或贵重设备附近的泄压面积不得采用普通玻璃。
屋面上的泄压设施应设防冰雪积聚措施。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
3.6.4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根据其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可燃蒸气和粉尘,分为轻级、中级、强级和特级爆炸危险厂房。
对于轻级、中级、强级爆炸危险的厂房的泄压面积可按表3.6.4-1选取泄压比(泄压面积与厂房容积的比值)计算确定。
表3.6.4-1
厂房爆炸危险等级与泄压比值(m2/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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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级(干燥室内的漆料、溶剂蒸气、铝、镁、锆等粉尘、醋酸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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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级爆炸危险的厂房,当其长径比小于3时,可按式3.6.4计算泄压面积;当其长径比大于3时,应分成长径比小于3的多段进行计算:
A泄=CL1L2P-1/2
(3.6.4)
式中A泄-泄压面积,m2;
C-爆炸介质的特性常数,按表3.6.4-2选取;
L1-危险厂房的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小尺寸,m;
L2-危险厂房的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次小尺寸,m;
P-危险厂房非泄压构件能承受的最大内部超压,kPa。一般取3.60kPa。
表3.6.4-2
爆炸介质特性常数C
3.6.5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3.6.6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3.6.7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地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面或多层厂房的顶层靠外墙的泄压面处。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甲、乙类厂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可贴邻外墙设置,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3.6.10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非水溶性液体的厂房,其排水管沟应设有隔油设施,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
3.6.11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有防止水浸渍的设施。
3.6.12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执行。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3.6.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物品仓库,应根据本规范的设计原则采取防爆措施、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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