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与可燃、易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易燃材料堆场(生产过程的中间储罐和堆场除外)等,应设置在规划市区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其附近应有充足消防水源。 4.1.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如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根据其储量大小,宜设置在远离居住区、工业企业和影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等人员集中或重要公共建筑的地区,并应选择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区。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及可燃、易燃材料堆场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管理行政区分开布置。 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
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
|
|
|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Z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防火间距应从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2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3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一个单位设置数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5直埋地下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但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总容积不应大于200m3。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
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 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 单罐容量不大于1
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至0.6D; 6 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7 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0m;小于1000m3时,可为2.0m。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m3)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2.0m,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根据与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直径,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的每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储罐。 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或地上、半地下储罐与地下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行,但单罐容量不大于1 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可布置到4行;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但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不应小于3.0m; 4
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0~2.2m,其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5
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储罐,每个储罐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水封设施,雨水管应设置阀门等隔离装置。 4.2.6
下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堆场,当采取能有效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防火堤: 1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 2
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 3 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 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注:1
总储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储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其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其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以及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的规定执行。 石油库内的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