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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用建筑

5.4 民用建筑中锅炉房、变压器室等的设置规定

 5.4.1 燃油、燃气的锅炉或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除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00h和1.50h的隔墙和楼板隔开。隔墙和楼板不应开设洞口,当隔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
  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靠外墙部位设置并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也可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一层。
锅炉房、变压器室均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变压器室之间及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防火墙;
  3 燃油或燃气的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可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靠外墙的部位,也可设置在屋顶上距安全出口大于6.0m的部位;
  4 采用液化石油气等比重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直燃型机组、锅炉房不得设置在建筑中的地下部分;
  5 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和额定蒸汽压力,应符合国家《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和额定出口热水温度应符合国家《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大于1 260KVZ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ZA;
  6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7 进气、进油管在建筑物的下部和屋顶应设有自动和手动切断阀。供气管的顶部应设放散口,供油管的下部应设紧急泄油箱,并宜设在室外地下。
  直燃机房设于屋顶时,其供油、供气管道可沿建筑的无开口外墙面或有通风设施的专用管井设置,但管道与建筑结构必须固定牢固;
  8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设施。
 5.4.2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民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00h和1.50h的隔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
  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设施。
 5.4.3 供锅炉、直燃机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8条或第4.2节的有关规定。
 5.4.4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设施、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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