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消防车道
6.0.1
城市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间距(道路中心线)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的沿街道部分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或环行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0.2
沿街道的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6.0.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m2或一座乙、丙类物品仓库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且宽度不小于6.0m的平坦空地或通道。
6.0.4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且宽度不小于6.0m的平坦空地或通道。
一个堆场、储罐区的储量大于表6.0.5的规定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0m的平坦空地或通道。
一个易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大于25000m2或一个可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大于40000m2时,应增设与环行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中间消防车道与环行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消防车道与堆场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15.0m,不宜大于100.0m。消防车道间距不宜大于150.0m。
表6.0.5
堆场、储罐区的储量
6.0.5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6.0.6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6.0.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0.8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0.9条的规定。严禁在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两侧开设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或设置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设施。
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平坦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6%。
6.0.10
环行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的承压能力应根据当地消防车辆的实际情况确定。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该交通道路的转弯半径、净空、净宽度和承载能力等应满足本章的有关规定。采用屋面作为消防车停留场所时,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6.0.11 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不宜与铁路平交。
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900.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