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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构造与分隔构件

7.1 防火墙

 7.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相应框架梁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承重屋顶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不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0.5m。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部。
 7.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7.1.3 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0.4m;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0m的防火带。
  建筑物的外墙如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突出不燃烧体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2.0m;但装有固定窗扇的或可自动关闭的采光窗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烧体(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时,该距离可不受限制。
 7.1.4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4.0m。
 7.1.5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等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并应能自行关闭。其它洞口应设置固定的或能自动关闭的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隔烟设施。
  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防火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采取阻火措施并用防火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时,应在防火墙两侧增设关断阀。
 7.1.6 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任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7.2.1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防火门。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7.2.2 医院中的手术室,附设在建筑中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防火门。
  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7.2.3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0h:
  1 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2 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3 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5 建筑(住宅建筑除外)内的厨房;
  6 在同一厂房或仓库建筑中,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丁、戊类除外)的房间之间。
 7.2.4 住宅建筑中如设有商业服务设施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住宅分隔开。商业服务设施防火隔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
单元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屋面板底部。
 7.2.5 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封隔。管道井、电缆井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当井壁上的门开向楼梯间前室或疏散走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60h的防火门。
 7.2.6 冷库采用稻壳、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烧绝热材料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体应设置在每层楼板水平处,且其耐火极限应与楼板相当。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保温层宜用不燃烧体墙分隔开。
 7.2.7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设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7.2.8 建筑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槛墙、防火墙两侧的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防火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填塞密实。
 7.2.9 建筑中使用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楼板贯穿部位和穿越楼梯间及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7.2.10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宜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严禁穿过电梯井。
 7.2.11 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隔墙或能突出顶棚(或吊顶)50cm的不燃挡烟垂壁,以及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cm的结构梁等可用作防烟分区的分隔物。防烟分区的划分按本规范第9.4.2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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