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安全科普 |
|
消防常识 |
|
消防法规 |
|
产品标准 |
|
火灾案例 |
|
火场逃生 |
|
|
|

|
安防科普 |
|
安防常识 |
|
安防法规 |
|
产品标准 |
|
|
|

|
防雷科普 |
|
雷电常识 |
|
防雷法规 |
|
产品标准 |
|
|
|

|
综合布线 |
|
一般常识 |
|
国家标准 |
|
产品标准 |
|
|
|

|
论文精选 |
|
|
|
|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6
自动灭火设施和灭火器的设置
8.6.1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1 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丙类厂房;
2 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丙类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的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骨灰存放建筑、冷库除外);
3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4 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5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且装修档次较高或设有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层数超过3层的其他旅馆;
6
设有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综合办公楼、写字楼;
7
设置在地下或地上三层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公共娱乐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8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9
建筑内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防火幕或不以背火面温度为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分隔卷帘的上部(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使用蒸汽的甲、乙类厂房和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本身自燃点的丙类液体厂房,也可采用蒸汽灭火系统。
8.6.2 下列部位应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2 建筑面积大于60m2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仓库;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3 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4 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演播室。
8.6.3 下列部位宜设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Z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ZA及以上的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VZ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缺水或严寒地区应采用其他固定灭火装置);
注:当设置在建筑物内时,亦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2
附设在建筑物内或与建筑物相邻建造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也可按本规范第8.6.6条的规定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系统)。
8.6.4
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选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1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2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6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主机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五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7 下列部位应设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2402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2)中央和省级的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3)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仓库;
(4)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5)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仓库。
8.6.5
下列部位宜设置低倍数、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 总储量大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总储量大于200m3独立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2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3 甲、乙、丙类液体槽车的装卸栈台或码头。
8.6.6 商店建筑、旅馆等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厅,其烹饪操作车间的排油烟机及烹饪部位应设自动灭火装置。
注:采用燃气或燃油作燃料时,灭火时还应能联动控制切断燃料供应管道。
8.6.7
除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以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可燃易燃材料堆场内应设置灭火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