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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7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8.7.1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城市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 城市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8.7.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不足部分的要求;
  2 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城市市区给水管的补水速率不宜大于2.5m/s。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0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0h;
  3 当消防水池的容量大于1000m3时,应分设成2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位置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大于6.0m,并能保证消防车的安全且便于消防车取水;
  5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8.7.3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7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
 8.7.4 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疏散出口宜直通室外;设在地下室或楼层上时,其疏散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防火门。
 8.7.5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8.7.6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安装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直径为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有防超压设施。
 8.7.7 当消防泵允许直接从城市环状给水管道吸水时,消防水泵扬程应按城市给水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系统的工作情况。
 8.7.8 固定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其工作能力应不小于其中工作能力最大的一台工作泵。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备用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
  2 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0L/s的建筑。
 8.7.9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自动启泵,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及重要的公共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中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泵站或泵房,应设备用动力,且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也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其他建筑或场所的消防泵站或泵房采用一个电源时,消防泵的电源应与其他用电线路分开。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8.7.10 消防水泵房宜设有与本单位消防控制室或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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