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防烟与排烟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或自然排烟设施实现。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设施或自然排烟设施实现。
9.1.2 下列场所应设防烟或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丙类生产车间;
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3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空间;
4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
5 中庭;地上和地下公共娱乐场所;
6
地下室、公共建筑及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内走道;
7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
9.1.3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9.1.4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风管、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与可燃物体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保持该间隙有困难时,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局部隔热。
地下室和地上空气相对湿度大于70%场所内的排烟管道采用钢制管道时,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他部位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执行。
9.1.5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排烟管道、补风管道内及排烟口、送风口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0m/s;
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0m/s;
3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0m/s。
9.2 自然排烟
9.2.1 按本规范第9.1.2条规定应设防烟或排烟设施的场所,宜采用自然排烟设施进行防烟或排烟。
9.2.2 采取自然排烟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
中庭、剧场舞台及厂房,不应小于该场所建筑面积的5%;
4 按本规范第9.1.2条规定采取自然排烟设施的其他场所,不宜小于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
9.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排烟窗自然排烟,且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2.2条的规定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9.2.4
用作自然排烟设施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上部或靠近屋顶的外墙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窗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9.3 机械防烟
9.3.1
下列场所应设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3.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
表9.3.2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注:表内风量数值为按开启宽×高=1.5m×2.1m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0.75确定;当有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1.50~1.75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应小于0.70m/s。
9.3.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除最不利环路阻力损失外的余压值:防烟楼梯间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9.3.4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9.3.5 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层设置一个,且应为常开型;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一个。
9.4 机械排烟
9.4.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按本规范第9.1.2条规定应设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部位;
2 有直接自然通风,但人员密集场所中长度超过40.0m的的疏散内走道和其他建筑中长度超过60.0m的疏散内走道。
9.4.2 需设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超过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9.4.3
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火分区设置,排烟系统的水平管道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必须穿越时,应沿气流方向在穿越处设排烟防火阀。
9.4.4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场所,其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符合表9.4.4的规定:
表9.4.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
|
|
|
|
|
|
|
室内净高大于6.0m且不划分
防烟分区的空间的排烟系统
|
|
|
|
|
|
|
|
|
体积>17000m3时,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
|
|
|
9.4.5
在地下建筑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4.6
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口或排烟阀,以及排烟补风系统的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担负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2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距可燃物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 排烟口与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4
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设在该建筑物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排烟口与进风口宜上下布置,且排烟口高出进风口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进风口与排烟出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
5
排烟口和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9.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风机,风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风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在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且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排烟防火阀关闭时,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9.4.8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在通风机房内。设在室外时,应有防护设施并便于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