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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 气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1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物品仓库,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塔)、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3 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 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作应急电源的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方式时,应能在30s内恢复供电;
  5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11.1.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宜采用集中应急备用电源,亦可采用蓄电池或自带电源作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实际需要。对于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厂房(仓库)的火灾疏散应急照明,不应少于30min.;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少于20min。
 11.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4 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两个电源或两条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1.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敷设。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对于一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其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二、三级负荷供电的,可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2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3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11.2 电力线路及建筑中的照明灯具等电器装置

 11.2.1 架空电力线与甲类厂(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大于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上述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相应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按上述规定减小50%。
 11.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11.2.3 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亦可采用阻燃硬塑料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11.2.4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1.2.5 在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仓库内,宜使用荧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但应对电感镇流器和补偿电容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高温照明灯具时,必须采取隔热和防破碎措施。
 11.2.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

 11.3.1 除单元式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库房,应设火灾应急照明。
  建筑中下列部位应设火灾应急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11.3.2 火灾时的疏散用应急照明,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lx。
  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备用应急照明,其工作面的最低照度不应比正常照明度低10%。
 11.3.3 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礼堂以及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综合楼、写字楼、公共娱乐场所,通廊式住宅或宿舍、塔式住宅,应在其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分别设置灯光或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娱乐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11.3.4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出口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其间距不应大于20.0m。
  灯光或发光疏散诱导标志应设置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
  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安全出口方向。
 11.3.5 建筑中设置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N54-93的有关规定。

11.4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和消防控制室

 11.4.1 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表11.4.1的规定:
 11.4.2 按本规范第11.4.1条规定,建筑物中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部位,当符合下列规定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置火灾探测器:
  1 旅客候车(机、船)厅(室)、服务餐厅,占地面积小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财贸金融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办公室;
  2 设在地下或半地下,但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丙类生产车间、仓库;
  3 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中的观众厅、休息厅、公共餐厅,特等剧场和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中的休息厅、公共餐厅,大型会堂、礼堂的休息厅、公共餐厅,重要办公楼中的办公室、疏散内走道。

表11.4.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和部位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部位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建筑物中的其他部位

厂房

高层丙类厂房,地下、半地下丙类厂房和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

生产车间、办公室、中间库房

1 附建在建筑物中的Ⅰ类汽车库,Ⅰ、Ⅱ类地下汽车库
2 建筑中设有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系统(或装置)所要求的其他房间和部位
3 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5 地下、半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和使用面积超过100m2的地上公共娱乐场所
(包括附建或单建)
6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7 空调机房、配电室(间)、油浸变压器室、电梯机房;
8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顶棚内
9 内疏散走道

库房

高层丙类库房,地下、半地下丙类库房占地面积大于1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m2的单层、多层丙类物品库房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 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 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

办公室、营业厅、展览厅、服务餐厅、票证库及其他公共用房

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客运和货运建筑

办公室、调度指挥中心,行李分拣部位,旅客候车(机、船)厅、室,售票厅、商店、服务餐厅及其他公共用房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塔)、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楼等建筑

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动力机房、控制和通讯设备等重要机房及其他重要房间等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档案馆

阅览室、办公室、书库或资料档案库

大型会堂、礼堂,特等剧场、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休息厅、公共餐厅、观众厅及其顶棚内、舞台、服装室、灯控室、声控室、发电机房、栅顶等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疗养院、老人儿童福利院和200床及以上床位的医院

卧房、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药品库、贵重医疗设备室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下列娱乐场所:
1、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2、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但建筑面积超过300m2
3、设置在建筑的地上三层以上。


  注:汽车库的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11.4.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乙类厂房和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设备的建筑,宜设消防控制室。
  2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首层,亦可设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7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5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11.4.5 消防控制设备的组成、功能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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