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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50016-×××
(送审稿)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月***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1,自2001年
X 月 X 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要求,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进行的全面修订。
本规范共分十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与可燃、易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防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重点协调了本规范自身及其与国家有关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轻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二、增加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补充与完善。
三、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并编入相应章节中。
四、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与可燃、易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的防爆"作了修改和补充。
五、在民用建筑中补充了商店疏散人员的计算原则和有关燃油、燃气直燃型机组的设置要求、对居住建筑和商店建筑的面积作了适当放宽、明确了建筑中设置敞开楼梯间时的防火分区面积计算及中庭的防火要求等。
六、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七、补充了建筑幕墙、建筑中贯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的防火要求。
八、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调整;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装置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九、增加了"防烟与排烟"一章。
十、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调整。
十一、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要求。
十二、补充了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 次
1 总 则
2 术 语
3 厂房和仓库
3.1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7 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易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4.5 可燃、易燃材料堆场的平面布置和防火间距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4 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业建筑的规定
6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7 建筑构造
7.1 防火墙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7.3 屋顶、屋面和建筑变形缝
7.4 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7.5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8.1 一般规定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
8.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
8.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用水量
8.5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
8.6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7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
9 防排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 一般规定
9.2 自然排烟
9.3 机械防烟
9.4 机械排烟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1 一般规定
10.2 采 暖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 气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 输配电线路、灯具等电器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3 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附 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