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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0号

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婴幼儿、儿童和残疾人员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尤其是在人防地下工程疏散更为困难,因此,规定这些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

3.1.4A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 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说明] 新增条文。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甲、乙类物品的商品不应布置(包括经营和储存)在半地下或地下各层的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m²,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

3.1.4B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说明] 新增条文。
  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这些场所在地下的设置位置做了规定。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如果垂直疏散距离过大,也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故规定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4.2.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说明] 新增条文。
  "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将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²,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改建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的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故规定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

5.1.2 建筑面积不大于50
的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
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²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5.1.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录像厅、放映厅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
m²;
  2 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度指标为0.5人/m²

[说明] 新增条文。
  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美国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对这类场所人员密度指标的规定:无固定座位及较少集中使用的集会场所,如礼堂、礼拜堂、舞池、舞厅等1.54人/m²,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展览室、健身房或休息室为0.71人/m²,人员密度指标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确定的。

5.2.2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地下室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地下层与地上层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分隔,容易造成地下层火灾蔓延到地上建筑。某商厦四层歌舞厅死亡309人的火灾,就是典型的案例。为防止地下层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部其它楼层,同时避免上面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层,本条对地上层和地下层的分隔措施以及指示标志做出具体规定。
  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也有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的规定。

7.3.2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人防工程 ;
  2 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8m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m²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3 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m,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m;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水幕保护;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商店。

[补充说明] 本条补充了两款规定。
  由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火灾危险性较大、人员较多,为有效扑救初起火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做出此规定。

8.2.1A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商业营业厅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 新增条文。
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本条规定。
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这些疏散指示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大空间场所,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8.4.1 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商店和小型体育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 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商店,以及不论建筑面积大小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规定,是考虑到上述场所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较大,必须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报警、及时疏散,故做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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