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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4.1.2.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2.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4.1.3.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和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平方米。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立方米,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立方米、而不超过3.00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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