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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7.2 消防用水量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7.2.3 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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