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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5.1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7.5.2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7.5.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
7.5.5
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
7.5.6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7.6
灭火设备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公共活动用房。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可燃物品库房。
7.6.2.4
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7.6.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5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和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7.6.6 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7.6.6.1燃油、燃气的锅炉房;
7.6.6.2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7.6.6.3
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7.6.6.4 自备发电机房。
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6.7.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平方米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7.6.7.2 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7.6.7.3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4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5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7.6.7.6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7.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8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7.6.8.1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7.6.8.2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7.6.8.3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7.6.8.4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7.6.8.5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的音、像制品库房。
7.6.9 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