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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4 机械排烟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2 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立方米/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立方米/h)。
8.4.2.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h计算。
8.4.2.3 中庭体积小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立方米/h。
8.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4.6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8.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8.4.8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8.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4.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4.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4.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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