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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 气
9.3 灯
具
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室、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4
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9.4.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