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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50116-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9 年 6 月 1 日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目 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 报警区域的划分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4 火灾应急广播 5.5 火灾警报装置 5.6 消防专用电话 5.7 系统接地 6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6.1 一般规定 6.2 消防控制室 6.3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7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1 一般规定 7.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8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2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8.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9 系统供电 10 布 线 10.1 一般规定 10.2 屋内布线 附录A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附录B 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附录C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D.1 特级保护对象 D.2 一级保护对象 D.3 二级保护对象 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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