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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9.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9.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CRT显示器、消防通讯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
9.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10
布 线
10.1
一般规定
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线路和50V以下的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极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极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10.1.2的规定。
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的线芯最小截面面积
表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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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m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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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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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 |
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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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多芯电缆 |
0.50 |
10.2
屋内布线
1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10.2.2
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10.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硬度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10.2.4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10.2.5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红色,负极“棥庇ξ渡M还こ讨邢嗤猛镜枷叩难丈σ恢拢酉叨俗佑τ斜旰拧?/P>
10.2.6
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相应的标号。
10.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网络不应与其他系统的传输网络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