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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E.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E.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
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
主要起草人:徐宝林
焦兴国 丁宏军
胡世超 周修华
袁乃忠
丁文达 罗崇嵩
骆传武 李
涛
冯修远
沈 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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