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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表3.1.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1. 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 m2及以上的门诊楼;

2.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3000m2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 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 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 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 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

1. 甲、乙类生产厂房;

2. 甲、乙类物品库房;

3. 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丙类物品库房;

4.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 地下铁道、车站;

2. 地下电影院、礼堂;

3. 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准则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4. 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24m的民用建筑

1.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馆、旅馆、办公楼,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 市、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 中型以下的影剧院;

4. 高级住宅;

5. 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工业建筑

1. 丙类生产厂房;

2. 建筑面积大于50m2,但不超过1000 m2的丙类物品库房;

3. 总工程师建筑面积大于50 m2,但不超过1000 m2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 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隧道;

2. 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 m2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注: ① 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② 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3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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