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
一 般 规 定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5.2.1.2
信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5.2.1.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2.4
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2.2.5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3.2
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5.2.3.4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的规定。
5.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
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2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5.2.4.3
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3.1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5.3.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