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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合理地设计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防护区的实际情况,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设置的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4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0.4.1
汽油、煤油、柴油、工业苯等B类火灾。
1.0.4.2
木材、纸张、橡胶、纺织品等A类火灾。
1.0.4.3
封闭的带电设备场所的火灾。
1.0.4.4
控制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流淌火灾。
1.0.5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含有下列物质的火灾:
1.0.5.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1.0.5.2
钾、钠、镁、钛和五氧化二磷等活泼性的金属和化学物质。
1.0.5.3 未封闭的带电设备。
1.0.6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s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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