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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系统型式的选择
3.1.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2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分为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3
下列场所可选择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3.1 大范围的封闭空间。
3.1.3.2
大范围的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它围挡设施的场所。
3.1.4
下列场所可选择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4.1
大范围内的局部封闭空间。
3.1.4.2
大范围内的局部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围挡设施的场所。
3.1.5 下列场所可选择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5.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3.1.5.2 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3.1.5.3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3.1.6
下列场所可选择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6.1
大范围内的局部封闭空间。
3.1.6.2
大范围内的局部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围挡设施的场所。
3.1.6.3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3.1.6.4 不超过100m²,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3.1.7
下列场所可选择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7.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3.1.7.2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3.1.7.3 不超过100m²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3.2
泡沫液的选择、贮存和泡沫混合液的配制
3.2.1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当利用新鲜空气发泡时,应根据系统所采用的水源,选择淡水型或耐海水型高倍数泡沫液。
3.2.1.2
当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
3.2.1.3 系统宜选用混合比为3%型的泡沫液。
3.2.2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
应根据系统所采用的水源,选择淡水型或耐海水型高倍数泡沫液,亦可选用淡水海水通用型中倍数泡沫液。
3.2.2.2
选用中倍数泡沫液时,宜选用混合比为6%型的泡沫液。
3.2.3 泡沫液应密封贮存在专用的储罐内;储罐应设置在阴凉、干燥处;贮存的环境温度应符合泡沫液的使用温度。
3.2.4
配制泡沫混合液不得采用含有油品等影响泡沫的产生和泡沫稳定性的水。
3.2.5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5~38℃。
3.2.6 泡沫液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倍数泡沫灭火剂》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