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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4.1.2 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4.1.3 控制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流淌火灾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
4.1.3.2
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应大于7.2L/min.m²。
4.1.4 水、泡沫液和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2
系统设计
4.2.1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4.2.1.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4.2.2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淹没体积(m³);
S——防护区地面面积(m²);
H——泡沫淹没深度(m);
Vg——固定的机器设备等不燃烧物体所占的体积(m³)。
4.2.3
淹没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表4.2.3的规定。
4.2.3.2
水溶性液体的淹没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4.2.3.3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淹没时间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4.2.4
泡沫最小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R——泡沫最小供给速率(m³/min);
T——淹没时间(min);
CN——泡沫破裂补偿系数,宜取1.15;
CL——泡沫泄漏补偿系数,宜取1.05~1.2;
RS——喷水造成的泡沫破泡率(m³/min),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独使用时取零,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可按式(4.2.4-2)计算;
LS——泡沫破泡率与水喷头排放速率之比,应取0.0748(m³/min)/(L/min);
QY——预计动作的最大水喷头数目总流量(L/min)。
4.2.5
防护区泡沫发生器的设置数量不得小于下式计算的数量:
式中N——防护区泡沫发生器设置的计算数量(台);
r——每台泡沫发生器在设定的平均进口压力下的发泡量(m³/min)/(L/min)。
4.2.6
防护区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h——防护区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qh——每台泡沫发生器在设定的平均进口压力下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4.2.7
防护区发泡用泡沫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p——防护区发泡用泡沫液流量(L/min);
K——混合比,当系统选用混合比为3%型泡沫液时,应取0.03,当系统选用混合比为6%型泡沫液时,应取0.06。
4.2.8
防护区发泡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S——防护区发泡用水流量(L/min)。
4.2.9 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2.9.1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应时间应超过25min;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应时间应超过15min。
4.2.9.2
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
当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应时间应超过12min;
(2)
当控制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流淌火灾时,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应时间应超过40min。
4.2.9.3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
当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配合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可在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上增加5%~10%;
(2)
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贮存量不宜小于0.5T;
(3)
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贮存大于2T的泡沫液。
4.2.10 当系统保护几个防护区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连续供应时间计算。
4.2.11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供水压力可根据泡沫发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4.2.12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泡沫发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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