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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系统组件
4.3.1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设置的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由全部或部分下列组件组成:水泵、泡沫液泵、贮水设备、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压力开关、管道过滤器、控制箱、泡沫发生器、阀门、导泡筒、管道及其附件等。
4.3.2
半固定设置的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由全部或部分下列组件组成:泡沫发生器、压力开关、导泡筒、控制箱、管道过滤器、阀门、比例混合器、水罐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管道、水带及附件等。
4.3.3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由手提式泡沫发生器或车载式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水带、导泡筒、分水器、水罐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等组成。
4.3.4 泡沫发生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3.4.1
在防护区内设置并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选用水力驱动式泡沫发生器。
4.3.4.2
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电动式泡沫发生器时,其电器设备选择的供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4.3.5
泡沫发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5.1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2)
位置应免受爆炸或火焰损坏;
(3) 宜接近保护对象;
(4)
能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4.3.5.2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
当采用导泡筒输送泡沫时,泡沫发生器可设置在防护区以外的安全位置,但导泡筒的泡沫出口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3.5.1款的规定。
(2)
当泡沫发生器直接向防护区喷放泡沫时,其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3.5.1款的规定。
4.3.6
系统采用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6.1 按水流量选择规格型号。
4.3.6.2 水进口压力范围为0.5~1.0MPa。
4.3.6.3
泡沫液进口压力宜超过水进口压力0.1MPa,但不应超过0.2MPa。
4.3.6.4 确定选用3%或6%的混合比。
4.3.7
系统采用压力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7.1 按水流量选择规格型号。
4.3.7.2 水进口压力范围为0.5~1.0MPa。
4.3.7.3
泡沫液进口压力应超过水进口压力,其超过数值宜为0.1MPa。
4.3.7.4 确定选用3%或6%的混合比。
4.3.8
系统采用负压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8.1 水进口压力范围应为0.6~1.2MPa。
4.3.8.2 水流量范围应为150~900L/min。
4.3.8.3
负压比例混合器的压力损失可按水进口压力的35%计算。
4.3.9
在压力比例混合器或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的水和泡沫液入口前,应设压力开关、压力表、单向阀、控制阀和管道过滤器。
4.3.10
泡沫发生器前的管道过滤器与泡沫发生器之间的管道宜选择不锈钢管材。
4.3.11
干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排液阀;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得小于3‰。
4.3.12
泡沫发生器的出口如设置导泡筒时,其横截面积宜为泡沫发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1.10倍。
4.3.13
防护区内采用自带比例混合器的泡沫发生器时,泡沫液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4.4 探测、报警与控制
4.4.1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4.2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4.4.3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的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4.4.4
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