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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各危险等级建筑物、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
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30厘米。
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4.1.3条
布置在有坡度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
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并且在距屋脊75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在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第4.1.4条
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要求确定。
第4.1.5条
在门窗洞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厘米;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
第二节 仓库的喷头布置
第4.2.1条
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厘米;
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厘米。
第4.2.2条
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厘米。
第4.2.3条
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和第4.2.2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米;
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米;
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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