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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喷头布置

 
第三节 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

 第4.3.1条 舞台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舞台的葡萄棚下部,宜布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二、葡萄棚以上如为金属承重构件时,应在屋面板下面布置闭式喷头;
  三、舞台口和舞台与侧台、后台的隔墙上的洞口处,应设水幕系统。
 第4.3.2条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米的大空间建筑物,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
 第4.3.3条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80厘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头。
 第4.3.4条 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的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用水幕分隔。
 第4.3.5条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相连的下列部位应布置喷头:
  一、存放、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
  二、运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第4.3.6条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内,有下列情况的部位应布置喷头:
  一、宽度大于80厘米的挑廊下面;
  二、宽度大于80厘米的矩形风道或直径大于1米的圆形风道下面。


第四节 边墙型喷头布置

 第4.4.1条 在吊顶、屋面板、楼板下安装边墙型喷头时,其两侧1米范围内和墙面垂直方向2米范围内,均不应设有障碍物。
 第4.4.2条 喷头距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厘米,并不应大于15厘米,距边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厘米,并不应大于10厘米。
 第4.4.3条 沿墙布置喷头时,其保护面积和间距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注:喷头与端墙的距离,应为本表规定间距的一半。

 第4.4.4条 边墙型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不大于3.6米的房间,可沿房间长向布置一排喷头;
  二、宽度介于3.6米至7.2米的房间,应沿房间长向的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宽度大于7.2米的房间,除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外,还应按本规范表4.1.1的规定在房间中间布置标准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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